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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     来源: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 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8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成果应用,满足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金融需求,提高农村资源要素配 置和使用效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富成效推进农业 农村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现就金融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 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流转交易市场金融有效供给。鼓励各类银行、保险、 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围绕交易主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环节 中的支付、结算、融资、保险、担保等需求,加大资源投入,优 化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 支持银行机构针对流转交易主体合理融资需求,科学确定授信额 度、利率,有效提升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的匹配性。鼓励保 险机构针对流转交易开发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贷款保 证保险等险种,为保障交易各方利益提供支持。提升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服务效能,为流转交易主体提供更多增信服务。

二、提升流转交易市场金融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农村基础金 融服务网络,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 积极整合普惠金融、便民服务等资源,提升缴费、查询、远程服 务等便捷性,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在省农村 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增设金融超市版块,方便交易主体了解金 融产品,并向金融机构申请服务。创新支付方式,推广“聚合支付”, 支持交易主体通过转账、刷卡、扫码等方式缴费。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 面向交易主体提供在线申请、线上核验、线上放款(理赔)等服 务,切实提升服务便利度、降低综合成本。支持各地探索“政农银 交担保”合作模式,引导金融活水流向农村,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 更多资源。

三、增强农村各类产权融资权能。在持续推进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 资试点。探索将养殖水面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业知识产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业 设施、农业活体、农村宅基地等资产资源要素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在依法合规和不增加村集体负担的前提下,鼓励把村集体经济组 织纳入授信范围,加大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产权清晰、现金流 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各地可因地制宜创新农村产权 抵质押融资方式,支持各类农村产权单独或组合抵质押。鼓励各 地探索建立由地方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 风险共担机制。研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补偿方案。

四、强化流转交易市场服务支撑功能。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市场(交易中心)在完成组织交易、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 础上,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协助办理产权查 询,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抵押登记、出具他项权证和资金结算等服 务。对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功能拓展和优化,提升农村集体资产智慧监管水平,逐步整合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 源等业务数据,横向实现管理、交易、监督、公开与统计分析功 能一体化,纵向实现各层级数据全贯通。定期对各级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开展监测评价。

五、推动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共建共享。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鼓励金融机构将流转交易信息纳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的信用档案,加快构建完善的涉农信用信 息数据库。支持金融机构利用流转交易数据和根据交易主体信用 信息、融资需求,创新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推动各地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将交易主体“异常名单”与金融机构、 征信机构共享,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防 范金融风险。

六、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鼓励各地成立由金融人才、行业 专家、政府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等组成的价值评估 委员会。根据农村产权特点,分类制定和规范价值评估规则和操 作流程。要逐步引入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专业化中介机构,为 流转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 构按照规范高效原则,自主选择通过协商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 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相关社会 组织,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的积极作用。

七、防范流转交易市场相关金融风险。持续完善交易业务制 度建设,严格遵循中央及地方各项监管政策和规定。适时开展农 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金融风险专项检查。重点防控 涉融资类业务风险,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不 得以登记、备案、挂牌交易、信息发布、信息服务等名义,直接 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进 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资金管理,探索依托省内专 业登记结算机构建立资金第三方存管或托管制度,逐步扩大合作 银行范围,不断提高交易便捷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八、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地 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各 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指导各地做好农 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本地区各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产核资、权属确认,做好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的指导、协调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探索创新给予综合政策 支持。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小额 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中心)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负 责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营销推广、风险防范、不良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