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已通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发文公布。
办法规定了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流转条件。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必须完整且已取得不动产证书;宅基地和农房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租赁后流转方在本市范围内仍具有一处以上具备产权的居住场所;租赁前须经宅基地资格户户内全部成员同意;租赁协议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等。
办法确定了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流转程序。有流转意愿的农村村民将待流转宅基地和房屋信息提交至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平台挂牌确定交易对象进行流转,流转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资格审查、委托挂牌、报名审核、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为农房使用权流转收益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农房使用权流转收益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分配。
办法对流转的各项细则进行了规定与说明,对后续的规范流转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