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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村级联合发展实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     来源:
 

《办法》由总则、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经营决策、资产运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组成,共十章五十二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村级联合发展实体的定义

指由所在区镇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成立的市场主体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性质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区镇原则上组建、运营、发展一家村级联合发展实体。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本市范围内村级联合发展实体资产管理工作。

各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所在区镇村级联合发展实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村级联合发展实体组织机构:

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执行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人事财务部门、市场运营、安全监察等内设部门构成。经股东会提名,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

第四章 经营决策

村级联合发展实体的经营范围由其章程规定。村级联合发展实体可以修改其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要求,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对作出《办法》第十一条中(四)(五)(六)(七)(八)项重大经营决策,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由总经理根据村级联合发展实体自身发展需要或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充分酝酿后提出;

(二)召开董事会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监事会成员列席参会),并听取意见建议并形成初步提案;

(三)由董事长向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提案;

(四)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后,由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代表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对符合区镇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议题,需经区镇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资产运营

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运营方式: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联营、股份合作和合作经营等。

资产的转让、出租等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线上交易。

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通过拆分等方式逃避招投标或降低招投标管理权限。

出让资产应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或价值重估报告。金额较大的,须经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或出借资金。

第六章 财务管理

村级联合发展实体应当实行预决算制度。

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制定具体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规定各级限额及流程。

资金往来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每年应至少公开一次财务情况。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七章 收益分配

当年可分配收益的分配顺序: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实行分配。

分配金额由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据当年盈利状况,综合其他情况提出建议,经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八章 保障监督

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村级联合发展实体绩效考核管理。

统一使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产权交易等信息化平台。